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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故意诬告陷害行为 为干事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银河官方网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2022-05-06 浏览次数: 来源:银河官方网站(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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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安市纪委监委下发了《西安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诬告陷害、失实检举控告的相关问题,给出了详细解答。

出台《办法》的目的,就是要“旗帜鲜明的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这不仅是规范信访举报秩序、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政治生态的必然要求。

《办法》指出,对于故意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是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的,将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是其他人员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匿名诬告陷害他人的违纪违法行为,经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采取核查笔迹、网络IP地址等方式追查相关人员身份。

《办法》指出,行为人不具有诬告陷害的主观故意,因不了解真实情况,认识存在偏差导致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作为诬告陷害行为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可视情对其进行提醒教育。

《办法》指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后,应视情给予澄清,并帮助消除影响。澄清工作可以采取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也可通过其他方式澄清。澄清的同时,还要做好澄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现组织澄清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

《办法》也同时规定了一些不予澄清的情形。如检举控告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检举控告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工作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因客观条件所限,对检举控告问题一时难以核实清楚,又不能明确排除等不宜澄清的一些特殊情况。